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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陆续发放

2000-12-13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韩振军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12月12日电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购房补贴资金,已经开始陆续发放。

财政部有关人士指出,各单位要在职工住房普查基础上,根据职工住房状况和购房补贴资金到位情况,并综合考虑职工的工龄、职务等因素,制定购房补贴发放计划,逐步落实各类人员的购房补贴。今明两年除安排好在职职工按月补贴外,应优先解决离退休职工的购房补贴问题。各单位应将领取一次性补贴、差额补贴和级差补贴人员的补贴金额、职务、工龄、住房状况,配偶住房及领取购房补贴情况等资料在本单位范围内张榜公布,以增加购房补贴发放的透明度。

据介绍,购房补贴资金,是指在京中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无房或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一次性补贴、按月补贴、差额补贴和级差补贴的专项资金。

财政部要求,向职工发放购房补贴,首先用本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收入安排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审核,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从中央财政购房补贴支出预算中安排。在职职工的按月补贴,存入职工在银行设立的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离退休职工的一次性补贴和未达标差额补贴,由所在单位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在职职工的一次性补贴、未达标差额补贴和级差补贴,存入职工在银行设立的购房补贴资金专户,在职工购房时直接划转到售房单位账户,支付职工购房款。

据悉,中央财政将根据建房资金划转情况,按下列顺序核定拨付购房补贴支出:一、新职工和无房在职老职工的按月补贴;二、无房离退休职工的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离退休职工的差额补贴;三、无房在职老职工的一次性补贴;四、1998年底前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在职职工的差额补贴;五、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职务、技术等级晋升后的级差补贴。

财政部强调,职工存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的资金,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职工个人不能随意支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用或集中运作购房补贴资金。

财政部同时指出,1998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由各单位按月发放购房补贴,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各单位不得再向这部分职工进行住房实物分配或以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向其出售,违反上述政策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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